原告刘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X。
被告朱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诉被告朱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范雄凯
书记员曹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