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创业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金康园云企会所。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万某,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十四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西站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人,特别授权。
申请人云南创业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创业者集团)与被申请人十四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十四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2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申请人创业者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万某,被申请人十四冶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与了询问、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创业者集团申请称:申请人创业者集团与被申请人十四冶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经昆明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12月6日仲裁,作出昆仲裁(2007)X号仲裁裁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8月11日,昆明仲裁委员会作出昆仲裁(2008)X号仲裁裁决,撤销了昆仲裁(2007)X号裁决。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六、五十八条的规定,昆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8)X号裁决的时间距(2007)X号裁决作出的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三十日,且不是对(2007)X号裁决中文字、计算错误或裁决遗漏仲裁的事项进行的补正,而是昆明仲裁委员会对(2007)X号裁决进行复查后,以新的案件字号对没有仲裁申请人、没有仲裁请求及仲裁事项作出的裁决,只是对(2007)X号裁决的纠正,昆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8)X号裁决超出了双方申请的范围,且无权仲裁。综上,昆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昆仲裁(2008)X号裁决程序违法,请求:一、撤销昆明仲裁委员会的昆仲裁(2008)X号裁决书。二、被申请人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申请人十四冶答辩称:昆仲裁(2008)X号裁决所撤销的昆仲裁(2007)109裁决是针对创业者集团非法获取的十四冶原持有的盘龙区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40%的股权,是各方当事人采取恶意串通、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违法行为违法取得,且创业者集团也未支付获得40%股权的对价,其行为侵占了国有资产,相关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正在检察机关立案侦察中。昆仲裁(2008)X号裁决维护了国有资产,保障国有资产不被流失、侵犯,请求法院予以维持,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的。”的规定。经审查,昆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昆仲裁(2008)X号裁决是对昆仲裁(2007)X号裁决的纠正,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范畴,且检察机关针对本案所涉事项已经立案侦察,故申请人创业者集团申请撤销昆仲裁(2008)X号裁决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云南创业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撤销昆明仲裁委员会昆仲裁(2008)X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云南创业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安静
审判员罗天惠
审判员黄超
二OO八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申开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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