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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李某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昆民一终字第4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云南石林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云南石林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黄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7)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08年10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行使处分的行为,上诉人黄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358元,减半收取计1179元,由上诉人黄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宁

审判员黄某

代理审判员杨茜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申开勇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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