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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诉向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黄某市X,现住上海市普陀区X。

委托代理人余X,上海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X。

被告向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X。

委托代理人周X,上海市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X与被告向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鑫独任审理,于2010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诉称,双方自2001年结婚后至2010年期间感情尚可。2010年4月因被告向原告隐瞒了上海市闸北区X室房屋动迁原告享有一定利益及被告将动迁所得房屋擅自出售,双方产生矛盾,致夫妻产生隔阂。被告于2010年7月19日离开双方共同居住的上海市普陀区X室,居住至上海市闸北区X室,双方分居至今,且被告在离开时还将上海市普陀区X室房屋内的水电煤等破环,导致原告无法居住,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向X辩称,双方经人介绍相识恋爱,被告系再婚。2010年4月双方曾为被告父亲承租的公房动迁产生矛盾,但被告并不清楚动迁情况。2010年7月19日被告搬离双方共同居住的上海市普陀区X室至上海市闸北区X室内居住是为了照顾被告父亲,被告并未破坏双方共同居住房屋内的水电煤等设施,而是因水电煤等长期欠费导致被切断。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X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1年X月X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10年4月双方为被告父亲承租的上海市闸北区X室房屋动迁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2010年7月19日被告离开原、被告共同居住的上海市普陀区X室房屋,至上海市闸北区X室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审理中,原、被告各自坚持诉辩意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多年来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2010年来,原、被告因被告父亲承租房屋动迁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现鉴于被告不同意离婚并有夫妻和好意愿,且原告的请求尚未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故希望原告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应加强沟通,遇事能互相商量,共建和睦幸福的家庭。原告再坚持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依法难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杨X要求与被告向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杨X、被告向X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鑫

书记员俞晓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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