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肖某。
申请人肖某申请宣告陶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陶某。肖某称被申请人于2006年患脑梗,后一直处于长期瘫痪在床的状态,现被申请人无法自己进食,只能进流质,更无语言能力,根本无法与子女沟通交流。现申请宣告陶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陶某被诊断为脑血管性痴呆。民事行为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陶某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陶某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孙欣尉
书记员马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