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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科杉,河南省辉县市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艳成,河南省辉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下称原审法院)(2009)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退还上诉人贾某某。

审判长骆平

审判员宋克洋

审判员赵霞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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