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科杉,河南省辉县市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艳成,河南省辉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下称原审法院)(2009)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退还上诉人贾某某。
审判长骆平
审判员宋克洋
审判员赵霞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李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