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
被告高某,男。
被告张某,男。
本院于2010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高某、张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邹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某诉称,要求确认两被告之间关于小型轿车(车架号为LSVAM41Zx)的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高某、张某辩称,两被告之间并无车辆买卖关系,车辆只是挂靠在张某名下,车辆所有权还是属于高某的。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高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张某系被告高某的表弟。2009年7月,被告高某出面购买了明锐牌轿车1辆,价税合计人民币x元,车牌号为沪CBUXX,所有人登记为被告高某。因进出上海市区受限制,故被告高某以二手车买卖方式,以2000元价格将该车辆挂靠至江苏省户籍的被告张某名下,继而将车牌号变更为苏DTSXX。自购车后,车辆一直由被告高某使用和控制。因原告杨某与被告高某夫妻关系不睦,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某名下的牌号为苏DTSXX明锐牌轿车1辆的所有权归原告杨某与被告高某共同共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邹敏
书记员徐怡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