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莆田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莆田市X区荔中大道X号。企业组织代码号(略)-0。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执行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陈某甲、陈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某甲、陈某乙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三万元及该款相应约定的利息、罚息(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方式自2008年5月31日起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陈某甲、陈某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执行数额以清偿本案债务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陈某武
执行员蔡忠杰
执行员卓晶亮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