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女,5岁。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30岁。系原告之母。
被告王某乙,男,3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长冯莹丽
审判员李新敏
审判员景慧玲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