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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诉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女,5岁。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30岁。系原告之母。

被告王某乙,男,3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长冯莹丽

审判员李新敏

审判员景慧玲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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