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严银辉,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7年6月在长沙打工时相识,同年12月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6月1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程,一直由原告抚养。原、被告因草率结婚并仓促生育小孩,并未建立夫妻感情,自原告怀孕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被告从未支付原告母子生活费用。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年6月在长沙打工时相识,同年12月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6月12日在湘乡市民政局依法进行了结婚登记,双方未举行婚礼。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程,一直由原告抚养,自原告怀孕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于2010年7月28日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被告结婚时,原告没有嫁妆,婚后双方未添置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李某程由原告李某负责抚养,被告陈某每月支付原告李某小孩抚养费500元,在每月17日存入原告李某的账户。被告陈某对小孩享有探望权,待小孩有识别能力时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李某自愿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潘莉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