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暂住地上海市xx。
被告王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曹xx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1990年自行相识恋爱,1991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夫妻关系尚可,2007年始,原告为照顾父亲,将其接入原、被告家中共同生活,由此与被告发生矛盾。现夫妻双方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请离婚,本市浦东新区xx新村X号X室房屋按份分割。
被告王xx辩称,双方恋爱、结婚时间属实,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财产依法分割。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曹xx与被告王xx离婚;
二、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新村X号X室房屋内的日立空调一台、新科空调一台、三星电冰箱一台、微波炉一台、日立洗衣机一台、申花淋浴器一只、5尺床一只、大衣柜一只、食品柜一台、23寸电视机一台、电视柜一只、床头柜两只归被告所有;现在本市X村X号X室房屋内的自行车一辆以及在原告处的电脑一台、18K金项链带翡翠吊坠一根、21寸彩电一台归原告所有;其余个人名下的财产均归个人所有;
三、本市浦东新区xx新村X号X室的房屋产权归被告王xx所有;被告王xx给付原告曹xx房屋产权折价款人民币10万元(该款于2010年6月2日前支付人民币5万元,余款于2010年6月30日之前付清);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10年5月26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卢贤凤
书记员刘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