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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云诉童士豪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a,女,汉族。

被告童a,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黄a诉被告童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6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伟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a及被告童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a诉称,原、被告婚姻基础差,恋爱时分分合合。婚后,双方在性格及观念上不尽相同,为家庭琐事时有矛盾。近一年半以来,被告与一葛姓女子关系暧昧,伤害了原告的尊严。原告曾多次相劝,但未果。由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童a辩称,双方恋爱时关系较好,婚后虽因琐事有矛盾,但尚不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与异性并无不正当交往,相反,原告退休后经常出入各种娱乐场所。由于双方平时欠缺交流,加之己平时说话不注意,引起原告误解,己确有一定责任。考虑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现原告如认为己与异性的交往有看法,今后愿意改正。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本院查明,原、被告于1975年经介绍相识,1978年4月登记结婚,1979年8月生育一女名童b,现已独立生活。双方恋爱期间关系尚好。婚后,虽在平时家庭生活中为琐事产生过矛盾,但无大的分歧和原则性矛盾。近一年半以来,由于原告认为被告与一异性的交往不正常,双方时有不合。2006年6月,原告离家另居。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好,婚后虽因琐事有过争吵,但总体关系较好,无原则性的矛盾和分歧。近一年以来,双方为被告与异性的交往产生了矛盾。对此,今后被告应引起注意。现被告从夫妻多年感情考虑,不同意离婚。原告亦应珍惜彼此婚姻。今后只要双方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增加交流和沟通,相信双方关系能得以改善。综观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离婚之主张,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a要求与被告童a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伟明

书记员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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