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英文名:XX,又名XX)
被告刘某(英文名:XX,又名XX)
案由抚养纠纷
原、被告于1998年在菲律宾同居生活,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陈某(英文名:XX)。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陈某(英文名:XX),现要求确定孩子的抚养权。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自2010年9月起,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非婚生之子陈某(英文名:XX)由原告陈某抚养;非婚生之女陈某(英文名:XX)由被告刘某抚养。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