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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诉徐某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黄某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魏某。

被执行人徐某。

本院在执行(2009)黄某一(民)初字第X号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车辆、房产、存款,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房屋已动迁,其本人去向不明。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黄某一(民)初字第4141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效。

审判长李鸣

代理审判员吴昊罡

代理审判员朱平生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徐某

审判长李鸣

审判员吴昊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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