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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妙英诉金保泉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步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a,男,汉族,住同原告。

原告李a诉被告金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伟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a及其委托代理人步a、被告金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a诉称,婚后被告夫权思想严重,不尊重原告。1990年为琐事被告殴打原告,原告为此曾起诉离婚。2001年8月,由于被告不听原告劝阻、赌博输掉x元,原告又提出过离婚。双方自2002年起即分居生活。2005年8月7日晚,因原告阻止被告晚出,被告又殴打原告。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有关的结婚证、派出所调查笔录、李金根调查笔录及诉状等证据材料;

被告金a辩称,双方从恋爱到婚后关系一直较好,家中经济支出等均由被告负责。原告所述打人的事是不存在的,至于赌博,双方都有的,但输盈并不如原告所称那么大。今年8月7日,是原告动手打被告,被告只是抵挡了一下。现原告要求离婚,主要是其有外遇。但考虑到双方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被告向本院提供了借条复印件2份;

经审理,本院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经介绍建立恋爱关系,1980年12月登记结婚,1981年11月生育一女名金b。双方恋爱期间关系尚好。婚后,双方为家庭琐事曾有一定矛盾,原告曾提出过要求离婚。2002年9月,被告因赌博被治安拘留。2004年3月,被告虽怀疑原告有外遇,但夫妻尚能共同生活。今年8月7日晚,双方为琐事发生吵打。现原告诉讼来院。

审理中,被告对以前的不足作了认识,并向原告予赔礼道歉,要求与原告和好。但因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恋爱基础尚可,婚后虽因琐事产生一定矛盾,但双方仍能共同生活,尚不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称自2002年起分居并无依据。审理中,被告对自己的不足有了一定的认识,对此,原告也应予谅解。只要今后双方互相尊重,互相谅解,互相信任,增加交流,被告并切实改正自身的不足,相信双方关系能得以改善。综观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离婚之主张,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a要求与被告金a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伟明

书记员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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