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硕士学位,中共党员,2002年12月任中国移动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综合部副经理。因涉嫌受贿与2010年1月19日被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7日被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漯召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会涛、陈玮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6月至2005年12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利用担任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漯河分公司综合部副经理的职务之便,为河南跨世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和河南颖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验收工作中提供帮助,共收受该二公司经理黄X、谭X现金共计x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公诉机关并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谢某某辩称,我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河南移动是国外公司的一个子公司。
经审理查明:
1、2004年6月至2005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利用在担任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漯河分公司综合部副经理的职务之便,为河南跨世纪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在工程验收工作中提供帮助,两次共收受该公司经理黄X现金x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案发后赃款退回。
2、2005年5月份一天,被告人谢某某利用担任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漯河分公司综合部副经理职务之便,为河南颖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工作验收工作中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经理谭X现金2000元,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赃款已退还。
另查明:2010年1月19日,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其进行询问时,谢某某主动交待了未被检察机关掌握的该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谢某某供述,对其受贿现金x元的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黄X、谭X证言,证实二人分别送给被告人谢某某现金x元、2000元的事实。
3、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及反贪局证明:2010年1月19日,谢某某到案后能主动交待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个人受贿问题。
以上证据确实,所有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是国有大型企业,其下属的分公司也属国有企业。被告人谢某某辩称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谢某某如实坦白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个人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鉴于被告人谢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还赃款,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受贿款x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陶运起
审判员张喜来
审判员高欣欣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杜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