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尹某某、北京龙兴业经贸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西民初字第11560号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X号。

负责人邱某某,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林嘉鑫,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某。

被告北京龙兴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12A楼二层。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诉被告尹某某、被告北京龙兴业经贸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因光大银行未能向法庭提交第一被告的身份信息确认材料。在此情况下,本院不能确定被告身份。因此,其提起的诉讼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甘小琴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程洁玲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