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梁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梁某(又名梁某平),男,43岁。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女,41岁。

委托代理人魏贵军,安阳县韩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负责人孙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红斐,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田某某、魏贵军,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卢红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诉称:2009年1月19日14时15分许,邵丽娟驾驶豫x号轿车沿永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紫薇大道路口时,与原告骑电动车沿永明路由南向西左转弯时发生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处理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邵丽娟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原告住院20天,花去医疗费2163.76元,维修电动车花去300元。邵丽娟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现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163.76元、误工费4800元(120元/天×40天)、护理费960元(20元/天×4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30元/天×20天)、营养费600元(30元/天×20天)、交通费600元、财产损失费300元,以上共计9423.76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确实在我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我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诉讼费不属于我公司承担范围。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9日14时15分许,邵丽娟驾驶豫x号轿车沿永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紫薇大道路口时,与原告梁某骑电动车沿永明路由南向西左转弯时发生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入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0天,花去医疗费2003.76元。此事故经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处理并出具安公交认字[2009]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邵丽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梁某无责任。另查明:邵丽娟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中伤残费用责任赔偿限额x元、医疗费用责任赔偿限额x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保险期间自2008年10月26日零时至2009年10月25日二十四时止。另外,原告举证安阳宸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其日工资为120元。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出院证、住院费用清单、医疗票据、安阳宸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处理并出具安公交认字[2009]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邵丽娟驾驶的肇事车辆豫x号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车肇事造成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具体赔偿费用和标准为:医疗费2003.76元;原告误工仅有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据不足,本院确定误工费2039.67元(2008年河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x元/年÷365天×30天);护理费400元(20元/天×2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30元/天×20天);营养费200元(10元/天×20天);交通费本院酌定为200元;以上共计5443.43元。财产损失费原告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支付原告梁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5443.43元。

二、驳回原告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文军

审判员刘亚峰

代理审判员祝f

二O一O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如丽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