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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诉郭某某、王某某分家析产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某,男,住(略)。

委托代理人戈某某,男,住(略)。

被告郭某某,男,住(略)。

被告王某某,女,住(略)。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王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某诉称,两被告系原告父母。1980年原、被告共同申请在本市浦东新区X村(原黄某乡)某宅某号建造二上二下房屋(占地面积54平方米),1984年原、被告又共同申请在上述房屋北面建造平房一间(占地面积18平方米)。1991年核发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时,上述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均登记在被告郭某某名下。现双方为分割上述房屋产生纠纷,故原告起诉,要求上述平房一间归原告所有,其余房屋归两被告共同共有。

被告郭某某、王某某共同辩称,原告所述情况属实。1980年申请建造一上一下房屋,实际建造了二上二下房屋,但1991年核发宅基地使用证时,均予以确认并给予登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要求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原告父母。1980年原、被告共同申请在本市浦东新区X村(原黄某乡)某宅某号建造一上一下房屋(实际建造二上二下房屋,占地面积54平方米)。1984年原、被告又共同申请在上述房屋北面建造平房一间(占地面积18平方米)。1991年核发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时,上述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合计占地面积为72平方米)均登记在被告郭某某名下。现双方为分割上述房屋产生纠纷,故原告起诉,诉请如前。

上述事实,有建房用地申请表、宅基地使用证、村民委员会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根据原告提供的建房用地申请表、宅基地使用证,涉案房屋应归原、被告共同共有。现原告要求分割系争房屋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略)二上二下房屋及平房一间中,平房一间归原告郭某某所有,其余房屋归被告郭某某、王某某共同共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8元,减半收取1,204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240元,被告郭某某、王某某共同负担9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益美芳

书记员唐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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