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浙江威克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X区发展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经理。
原审被告:陶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某,
无业,系“www.威克赛.com”网络域名注册人,住朝阳市X村。
原审原告浙江威克赛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克赛公司)为与原审被告陶某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向我院发出辽检民行二建字(2011)X号检察建议书,认为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朝中民权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依法应予纠正。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依法进行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王振华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