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天水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安徽省宿州市人。2011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罪经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于2011年1月28日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X、王某文,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甘谷县人。2011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罪经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于2011年1月28日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天水市X区人。2011年1月17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被天水市X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天水市X区人。2011年1月17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天水市X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天水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被告人冯某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诈某、行贿罪,被告人陈某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被告人胡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8月30日立案,并于同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中,天水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天水市X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市X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审判长罗治全
代理审判员陈某
人民陪审员裴至峰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何子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