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时某
被告上海某糖酒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2010年9月30日前赔偿原告时某医疗费人民币、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衣物损失费、车辆修理费、拐杖费,共计人民币x.8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2010年9月30日前赔偿被告上海某糖酒食品有限公司医疗费人民币5922.20元,被告上海某糖酒食品有限公司支付的其余医疗费根据商业合同理赔。
三、被告上海某糖酒食品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9月10日前赔偿原告时某鉴定费人民币1400元、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扣除被告上海某糖酒食品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伙食费人民币265元,被告上海某糖酒食品有限公司实际支付原告人民币3135元;
四、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01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50.50元,由被告上海某糖酒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上海某糖酒食品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9年10日前直接支付原告。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翁宣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