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施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略),现住(略)。
本院于2010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某、施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卫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两原告系夫妻关系,与被告系父母子关系。两原告婚后共生育二子一女,均已成家。现两原告因年老体弱,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又因被告未尽赡养两原告的义务,故涉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某于2010年9月份起每月支付两原告赡养费人民币400元。支付方式:每季度第一个月底支付该季度的赡养费1,200元;
二、被告陈某某补付两原告2010年9月之前的赡养费1,000元,此款于2010年10月底之前付清;
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9月14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卫明
书记员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