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徐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二原告法定代理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郁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黄某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乙、徐某某与被告郁某某、黄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乙、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6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先垫付,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完毕)。
审判员张奇
书记员赵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