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清涧县X乡X村,农民。
原告黄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清涧县X乡X村,在(略),系张某某之子。
被告黄某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清涧县X乡X村,农民。
原告张某某、黄某乙诉黄某丙共同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之夫黄某望(已逝去)与被告黄某丙是叔伯兄弟,他们在曹家洼村庙牌湖老坟山上面柏树6棵,楸树1棵,山下面柏树3棵,楸树3棵,椿树1棵(已刨倒),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分割共有的林木,被告不给。原告于2009年11月25日涉诉本院诉请与被告分割老坟共有的树木。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庙牌湖老坟地山上边最细的一棵柏树,山下边老坟地紧靠2棵柏树,3棵楸树归原告张某某(丈夫黄某望已逝去)黄某乙,下余的树木归被告黄某丙所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该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怀平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雷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