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蔡遗海,湖南清园(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西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X镇辰龙大道,组织机构代码:
x-5。
法定代表人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叶叙华,湖南天宇(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湖南西澳矿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09)沅民一初字第311-X号、311-X号民事裁定和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某议庭,于2010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XX的委托代理人蔡遗海、被上诉人湖南西澳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及叶叙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XX于2010年5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XX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及裁定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李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利建
审判员向小曼
代理审判员郭家法
二0一0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罗雪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