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高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X,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B公司,住所地安徽省XX市XX路。
被告C,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安徽省XXXX区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A公司诉被告B公司、被告C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公司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38,减半收取计3,6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瑞明
书记员张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