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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诉B公司、C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A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高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X,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B公司,住所地安徽省XX市XX路。

被告C,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安徽省XXXX区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A公司诉被告B公司、被告C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公司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38,减半收取计3,6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瑞明

书记员张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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