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康市X路第一工程某,住所地:安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程某。
委托代理人唐某。
被执行人平利县交通局,住所地:陕西省平利县城。
法定代表人陈某。
依据本院2010年4月26日作出的已生效的(2010)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安康市X路第一工程某向本院申请执行平利县交通局偿还欠款(略).02元,本院于2011年1月18日依法立案。因平利县交通局在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之前已全部自动履行义务,安康市X路第一工程某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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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曹康宁
审判员章和平
审判员梁显林
二0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肖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