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育才路支行,机构代码证:(略)-8。住所:安康市X区X路X号。
负责人:周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
被执行人安康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
负责人:付某。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育才路支行依据已生效且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2010)安汉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及(2011)安证执字第X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安康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本院于2011年6月27日依法受理。2011年7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安康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1年7月12日前履行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89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限履行义务。后经本院强制执行,安康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处理资产后一次性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育才路支行偿还了贷款480万元,同时经本院调查查明安康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安康市X区公证处作出的(2011)安汉证经字第X号公证债权文书及(2011)安证执字第X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康宁
审判员章和平
审判员梁显林
二0一一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