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某甲。
被执行人吴某。
在衡某乙、陈某丙、衡某丁诉被执行人陈某甲、吴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衡某乙、陈某丙、衡某丁于200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陈某甲、吴某动迁安置款人民币660,000元,并以其位于本市某某室的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某甲、吴某动迁安置款人民币660,000元。嗣后,本院于2008年7月24日出具(2009)卢民四(民)初字第X号裁定书,解除对上述动迁安置款中的人民币330,000元的冻结。现因被执行人陈某甲、吴某已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陈某甲、吴某名下动迁安置款人民币33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敬
审判员张科
书记员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