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

案由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被告因欠付原告通信费用,原告经催讨无着,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清偿所欠付之通信费用以及相应的违约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应于2010年10月31日前偿付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移动电话通信费用及滞纳金、违约金人民币1,6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伟

书记员崔妍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