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程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委托代理人顾某,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蒋某,该行职员。
本院于2010年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邹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以被告未尽安保义务为由,请求判令被告及时偿付原告被盗刷的存款人民币80,000元及相关手续费、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于2010年4月25日前偿付原告张某人民币7,2000元;
二、被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于原告张某某行某卡在沪被盗刷一案刑事侦查产生结果后偿付原告张某人民币8,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原告已垫付人民币1,14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人民币24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邹骥
书记员阮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