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一案,于2011年3月22日作出(2010)渑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某甲不服,以原判刑事部分认定事实不清,其实施的是防卫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杨某乙的伤情鉴定违法,程序不当,医学鉴定机构不具备重新鉴定资质及民事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10)渑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金贤
代理审判员薛喜梅
代理审判员李琦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曹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