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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诉某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汤X。

被告X委员会,住所地X。

负责人张X。

本院于2010年9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汤X诉被告X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琼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被告X村村民施X于2010年7月8日死亡,其生前享受五保户救助。施X生前在中国邮政储蓄上海市X储蓄所开立的账户(账号为X)存有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228.73元;在中国农业银行X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为X)存有10,076.31元。施X无子女,其配偶、父母、弟弟均先于其死亡,妹妹施XX作为继承人已承诺放弃继承权,上述财产无人继承。施X死亡后,其丧葬事宜由原告办理并支付相关费用,因原、被告就上述存款的处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涉讼。

本案经X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施X名下中国邮政储蓄上海市X储蓄所(账号为X)存款人民币1,228.73元及中国农业银行上X支行(账号为X)存款人民币10,076.31元,合计人民币11,305.04元归原告汤X所有;

二、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1元,予以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9月7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琼花

书记员赵竞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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