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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水利局申请执行对曾某某水利行政处理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洪法行保字第81-2号

申请执行人洪江市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男,局长

被执行人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申请执行人洪江市水利局因被执行人在洪江市舞水河段非法采砂淘金行为,于2009年6月18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并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09年6月18日依法作出(2009)洪法行保字第81-X号行政裁定,将被执行人的采砂淘金船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已停止非法开采行为,自愿接受处理(处罚),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解除查封,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曾某某采砂淘金船的查封。

审判长向孙前

审判员黎建华

审判员张松

二OO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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