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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湘法民二初字第54号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人,住(略)。

被告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人,住(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6年12月期间,被告肖某某与谭长庚因经营彩钢瓦围栏租借业务,由被告肖某某签字在原告处购买彩钢瓦等材料共计x元,被告只给付了x元。余下货款被告肖某某一直拖欠未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迅速偿付余下货款。

被告肖某某辨称,原告所诉是实,因被告经营亏损,被告无力全额偿付,要求减免部分货款。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期间,被告肖某某与谭长庚因经营彩钢瓦围栏租借业务,由被告肖某某签字向原告购买了彩钢瓦等材料共计x元,被告当时给付了原告货款x元。2007年11月6日被告又给付了原告2000元,余下货款被告肖某某一直拖欠未付。原告遂于2009年2月13日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肖某某所欠原告王某某货款人民币x元,被告肖某某自愿偿付给原告王某某货款人民币x元,订于2009年4月27日前付清。其余货款原告自愿放弃。

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人民币400元,原告王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放明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罗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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