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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某与被告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90号

原告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力刚,株洲市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被告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某与被告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某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易某某承担。

审判员陈永红

二○○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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