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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陈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康某

被告陈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应赔偿原告康某医疗费人民币1680.70元、交通费人民币200元、误工费人民币6000元、物损费人民币800元(上述费用不包括被告已经支付的医疗费人民币3048.16元、交通费人民币50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人民币3000元,被告实际应支付原告人民币5680.70元,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9月26日前支付原告;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92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6元,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9月26日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翁宣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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