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某
被告陈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应赔偿原告康某医疗费人民币1680.70元、交通费人民币200元、误工费人民币6000元、物损费人民币800元(上述费用不包括被告已经支付的医疗费人民币3048.16元、交通费人民币50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人民币3000元,被告实际应支付原告人民币5680.70元,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9月26日前支付原告;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92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6元,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9月26日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翁宣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