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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诉上海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公司,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范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熊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章某,男,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男,住所(略)。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章某应支付原告上海某公司钱款人民币11,000元,于2010年4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5,500元,于2010年5月30日前付清余款;

二、双方无其他纠葛;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7.40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3.70元,由原告上海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胡培莉

书记员徐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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