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中专文化。2009年10月30日因本案被依法取保候审。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7月,被告人孙某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申领信用卡。嗣后,被告人孙某使用该卡消费、取现,累计透支人民币13,700余元,经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
2009年9月9日,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接到报案后立案侦查。同月17日,被告人孙某归还人民币2,000元。
2009年9月22日,被告人孙某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出了上述钱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信用卡申请表、报案书、账单明细、情况说明、催收记录,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孙某系自首,且退出了全部赃款,依法可免除处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金融票证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除处罚。
二、在案款人民币一万三千七百十八元五角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徐茜浩
书记员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