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顾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顾某归还原告王某借款人民币x元,该款被告自2010年10月起每月月底前归还原告人民币800元,至还清止。被告一旦违约,原告可就全部余款一并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42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1元,由被告顾某负担(该款被告已当庭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9月6日签名即生效。
审判员陈莉
书记员张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