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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略)。1989年3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略)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7年11月18日犯诈骗罪被(略)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2年12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7月25日刑满释放,2010年8月2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略)公安局抓获,同年8月5日被陕西省白水县公安局拘留,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水县看守所。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审理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2011]白水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赵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某撤回上诉。

白水县人民法院[2011]白水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东亮

审判员别周玲

代理审判员雷莉娜

二0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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