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凌XX。
委托代理人沈X。
申请人凌XX要求宣告汪XX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凌XX诉称:凌XX与汪XX系夫妻关系。汪XX自1999年7月起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及亲属多方寻找,汪XX至今仍无音讯,故要求本院宣告汪XX死亡。
经查:汪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其与凌XX系夫妻关系。汪XX自1999年7月起下落不明,至今未归。上述事实,有凌XX提供的户籍资料、上海市公安局黄某分局接报回执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8月24日在本院公告栏内发出寻找汪X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汪XX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汪XX自1999年7月起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凌XX申请宣告其死亡,合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汪XX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姚蓉蓉
书记员邵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