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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孟××,男。

被告张××,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与被告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孟××负担。

审判员姚卫民

书记员俞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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