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男。
被告张××,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与被告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孟××负担。
审判员姚卫民
书记员俞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