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宛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田某某窜至南阳市宛城区X村X号门前,将杨XX停放的一辆深蓝色雅迪牌贝贝猫电动车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615元。案发后,赃物已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田某某供述,受害人杨XX陈述,证人黄X、郭XX、叶XX、解XX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户籍证明,扣押及物品发还清单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田某某刑期自2010年9月21日至2011年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谢文军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学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