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3月24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4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乙、钱某某,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月6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兰某某,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6月2日被抓获,6月3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某某,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丙,男,1990年6月14日(农历1990年5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6月2日被抓获,6月3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仵某某、李某甲、马某、李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于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09)镇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仵某某、李某甲、马某、李某丙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的民事部分在本院主持下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已制作民事调解书。刑事部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8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仵某某同好友王某壬、杨某、马某草四人在县城公园转盘西侧一烧烤摊上吃饭,期间王某壬与路过的石佛寺邮政储蓄所职工王某戊、蒋某某发生口角,仵某某上前与王、蒋某行厮扯。开车路过现场的王、蒋某朋友王某丁、刘新乔、王某己下车劝架过程中,又与仵某某发生厮扯,后仵某电话叫李某甲、马某帮忙。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李某(另案处理)即手持砍刀、木棍乘车赶到现场,被告人马某遂也乘车赶到现场,在仵某某的指认下四人对王某丁、刘新乔进行了殴打。被告人李某甲用刀猛砍王某丁头部时,王某丁用手护头,将王某丁左右手分别砍伤;刘新乔头部、胳膊、腿部被打伤。经鉴定,王某丁左手损伤构成重伤,为四级伤残,右手损伤为轻伤;刘新乔损伤为轻微伤。
2009年1月6日、4月28日,被告人仵某某、李某甲先后到镇平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
1、被告人仵某某供述
我是来投案自首的。今年12月24日晚上,我和两个朋友在公园转盘处地摊上吃饭的时候和不认识的两个人发生争执,随后我喊李某甲,李某甲领人过来把对方有个人砍伤了。
那晚我和我女朋友王某壬,还有杨某、马某草在公园转盘西边的地摊上吃饭,王某壬嫌冷没有下车,我喝酒过程中看见有两个男的从东边过来用胳膊肘搭在王某壬的肩膀上,王某壬恼了说:你干啥哩那两个男的拳头攥着说:没咋我看事不对赶紧跑过去说:咋啦,咋啦那两个男的其中一个一拳打到我头上说:咋你妈那个X。另一个可也上来了,随后我们三个算厮抓到一起了,我打不过那俩个人被人家按倒地下打。随后杨某和马某草过来,把架拉开了,王某壬和那俩个男的还在边对着吵。随后也不知道那俩个男的打的电话还是咋回事,对方又过来一辆黑色的越野车,从车上又下来了四个男的二话不说对着我和杨某、马某草我们三个人可打开了,我们这边人少,对方把我们三个按倒地下打了一顿,打了之后,跟王某壬吵架的其中一个男的不知道拿个啥把我车的前挡风玻璃砸烂了,对方还在打电话,其中提到“东娃”。我看事不对,赶紧给李某甲打电话叫李某甲过来帮忙,看看认识不认识。我又赶紧给王某庚(大仵某支书)打电话,第一回他没有接,第二次打我听见王某庚那边吵的很,应该是在歌厅里玩里,说的啥也听不清楚,王某庚就把电话挂了。随后李某甲领了两个年轻人从出租车上下来了,到我车跟前对我说:谁给车砸了我指着对方的那群人说:就是他们,我还跟李某甲说咱们先别动手,看他们咋说,说后我就坐在我车旁边的台阶上,听见对方也不知道谁说:就是我砸的,你们给我咋着,这边李某甲们不知道咋过来的一群年轻娃,拿着家伙对着对方那几个男的可打开了。
等我反应过来,李某甲和他领的一群年轻娃可都不见了,我只看见对方的几个人在他们随后开的越野车的旁边围着他们其中的一个人,都用手按着他们其中一个人的手,那个人的手在往外流血,这个时候,我才知道对方有人被砍伤了,我赶紧跑过去对对方那几个人说:你们啥都别说,先到医院看手去。对方其中有个人还说:与你球事,手砍掉也与你无关,你给我滚,随后没有多大一会,王某庚的弟弟王某辛给我打电话说:那边是你东娃哥们的亲戚,吃点亏,吃点亏算了,别再生气,我给王某辛说:事已经出来了,李某甲领人已经把对方砍伤了。之后我把车开上,连夜到郑州修车去了。
2、被告人李某甲供述
我是来投案自首的。2008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我正在休息,我的朋友仵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跟别人生气了,要我过去帮忙。我说我在邓县有点事,等我回去再说。过了两、三分钟,我又把电话打过去问他,王某庚支书在场不在,他说不在,后来我就不打算去了。过了一会,王某书给我打电话让我过去,说是在公园那儿生气的,随后我就和史彬、果果一起开车过去,当时是史彬开的车。到公园转盘后,我看到围了很多人,我就和史彬、果果下车了,看到仵某某的车玻璃被砸烂了,就上前问仵:咋了,这是谁砸的对方刚好也在,对方有一个娃说:是我们砸的。尔后我们就开始讲理,在这期间从西边过来一个娃手里拎着椅子上来,把我吓的跑到路边了,后来我看到是向对方冲过去的就过来了,当时场面已经乱了,史彬看不对劲,就从车上拿下来一把砍刀,对方从一辆黑色越野车上拿了一把砍刀,砍向史彬背部,我就也在夜市摊上拿了一把菜刀,在对方又要砍史彬时,我上去砍了一刀,砍到对方右手上了,我看到流血之后就带上史彬、果果走了。
3、被告人马某供述
那天晚上,仵某某给我打个电话说他在公园附近和人生气了,对方把他的车砸了,让我过去看看。我和我女朋友英英一起坐王某的白色QQ车到公园,我下车后问仵某某怎么了,他指着对方四、五个人说:他们调戏我女朋友,我说他们了他们打我还把我车砸了,我问他是谁砸的,他指着对方几个人说就是他们砸的。当时正好对方有一个人站在我们附近,我一冲动就从旁边的夜市摊上拎了个塑料椅子朝那人冲去,一下打到他身上,于是我俩便厮打起来,在我和对方刚开始厮打时,也不知道从哪里又站出来几个人又和他们剩余的人也厮打开了。突然钻出来这么多人在一起厮打,场面立刻混乱起来,我一看这阵势就有点害怕了,于是我便找了个机会偷偷的钻进王某的车里走了。
离开现场后没有多长时间,仵某某打电话让我到新城区找他,他让我把他的车开着上了高速公路去南阳,到南阳后我把车给他,他和他女朋友一起开着车走了。
4、被告人李某丙供述
那天晚上,我和李某甲、李某、李某几个人在县城宇星宾馆,在房间里没有多长时间,李某甲接个电话,后他就带我和李某去了公园。到那后我们看到路边停着一辆轿车,车前玻璃被打破了,当时车边围了一群人,看到这情况后李某甲就对我俩说:下车把家伙拿上。于是我俩就从车上一人拿了一根木棍,跟着李某甲下车往人群方向去了,到跟后李某甲上前去问一个男人是怎么回事,那人指着对方的人说他们把他的车砸了,就在他们说话期间,我们来帮忙的这一方人中有人喊着“上去打他们”,我和李某就拎着棍子去打对方的人,这一打场面就混乱了,当时也不知道怎么回事李某喊我让我赶快上车,等我上车以后才知道原来李某甲刚才把对方的人砍伤了。
5、被害人王某丁陈述
昨天晚上,我和王某己、刘新桥吃过饭后开着车去接人,到公园转盘西边二、三十米处路北边看见有四、五个人正在打两个男的,我仔细一看这两个男的是蒋某某、王某戊,我们三个人下车去拉架,我们先问他们咋回事,对方的一个女的说:蒋某某、王某戊调戏她了,我们去拉架时对方的一个男的用脚踢我,我也和他们厮抓了一会,我们对着厮抓一会后,我们都停住手没有再打了,对方有个领头的打了个电话,我听见他说我在这和人生气了,你们赶快喊人过来。没有过几分钟,过来了两辆车,从车上下来了五、六个人,一个二十多岁的瘦高个拿了一把砍刀,还有两个人拿着棍子,下车以后便问刚才打电话的那个人,谁不是咱的人,那个打电话的指着我们三个人说就是这几个人,说完后拿刀的人便跑过来朝我头上砍,我伸出左手去挡,左手上挨了一刀,然后他又接着砍了两刀,这时我胳膊上的动脉血管被砍断了,血往外喷,把对方的人都吓跑了,刘新桥当时也挨打了,具体咋打的我没注意。
6、证人蒋某某证言
昨天晚上9点左右,我和单位同事王某戊到公园花坛西边找出租车,这时有个年轻女的从路北往南走,王某戊因为喝点酒晕了不知道咋回事碰住这个女的了,这个女的开腔就噘,路北当时停了一辆黑色小轿车,从前排司机座位上下一个三十岁左右的男人,跑过来抓住景立脖子领子用拳头往景立背上打,我就赶紧上去劝架,这个男的和景立在厮抓,厮抓当中,过来一个越野车,从车上下来三个人,我一看是王某丁、刘新桥、王某己,他们上来拉架不让那个男的和景立厮打,我看见这个年轻女的坐到副驾驶位置上很大声音好象是喊人哩,男的和景立厮抓。这个男的跑到车跟前,从车上拿了一把二尺多长的刀站在他车边掏出手机打电话,这个男的很大声音对着手机说:快来,快来,在公园花坛边整事了。我们看见这个男的拿着刀,我和王某丁、刘新桥就上去夺这个男的手里的刀,把他按倒地上了,没有停多长时间,大约三分钟时间,从东边过来三个车,从车上下来十几个年轻娃,手里都拿着东西,有的拎着刀,有的拎着棍子,这个男的起来指着我们说:就是他们,就是他们,那些年轻娃拎着刀和棍子上来了,追着打我们五个,有两个娃拎着棍子夯的我,背上被夯了几棍,那些年轻娃拎着刀和棍子打王某丁、刘新桥、王某戊、王某己,当时场面乱的很,这时有人喊人快不行了,这些年轻娃们听见了不打我们了,都拎着刀、棍子上了车跑了。
7、证人王某戊证言
昨天晚上大约十点左右,我和蒋某某两个吃完饭后一起走到公园北侧时,我也记不清当时是我碰住对方车了,还是碰住对方人了,我便和蒋某某与对方的三、四个人发生挣执,期间我的朋友王某丁、刘新桥开车路过从车上下来劝架,由于我当时喝酒喝多了也记不清随后如何会发生打架的事,我只记得当时我们正在争吵,他们对方其中有一个低个男的打电话喊人过来,在他打完电话后过有四、五分钟便从西边过来几辆车,从车上下来大约有四、五个人,他们从车上下来后就直奔我们而来,也记不清是怎么回事,他们拎起砍刀、铁棍上来打我们,我转身跑了,跑了一截我回头一看见几个人正在打王某丁,我赶紧过去拦住不让他们打,我一拦住,那几个人便开始打我,我头上挨了他们好几下,当我再次扭过头时便看见王某丁的两只手都流血了。
8、证人王某己证言
我和王某丁是朋友。昨天晚上我和王某丁、刘新桥开车走到公园花坛边上看见小蒋某和人吵架,我们下去拉。对方一个人上来从后边拽住王某丁头发,他们几个就厮抓在一起打一起来。随后我看见跟小蒋某架的那个年轻人不知道从哪拿一把一尺来长的刀,带有黄某套,但是没有拔出来。王某丁、刘新桥他们几个还在那对着吵,之后可能三、五分钟的样子对方喊的人可来了,有十几个人,都是二十来岁的年轻娃,手里拿着木棍子和一尺多长的刀,从王某丁的车西边跑过来,其中有个年轻娃过来问给小蒋某架的那个年轻人:谁是自己人那个年轻人用手一指,这十几个年轻娃就拿着家伙一拨往东撵着打刘新桥,一拨往西撵着用刀砍王某丁,当时速度快的很,我还没有反应过来,听见王某丁在他车边喊我:王某己哥,王某己哥,你赶紧过来给我捏住,我跑过去,看见王某丁在车边站着,两只手都在流血。
9、证人王某庚证言
12月24日晚上,我接到仵某某一个电话,他说在公园跟别人生气了,车玻璃叫人家砸了,刚给正娃打过电话,但是正娃还没有来,你现在在哪,你赶紧过来,我说我在广州,咋过去,你报警吧。然后就把电话挂了。可能等有半个小时左右,仵某某又打来电话,说:我喊的人把对方的人手砍流血了,现在送医院了。中间我弟王某辛也给我打个电话,说对方是东娃的亲戚,别叫生气,我让他直接联系鸥娃。
10、证人满某证言
发案的那天晚上,仵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县城跟别人生气了,被打伤了,车也被人砸了,让我过去,我说我不在家,让他先报警,可仵某某说他已经给李某甲打过电话了。接着我给李某甲打电话,在电话中李某甲说仵某某给他打了电话,让他过去,我当时也考虑到李某甲在县城认识的人多,去了或许认识对方的人,如果认识了就能让双方调解一下,不至于出事,所以我在电话中说:你要是过去了先打电话报警,千万别生气,之后我就把电话挂了。大约过了几分钟时间,我又给李某甲打电话,问他到哪了,报警了没有,他说他到园中园了,现在还没有报警,于是我就告诉他让他赶快报警,让公安局处理,你要是先到了认识对方的人就说说算了,调解一下,如果不认识你就走吧,李某甲说他马某报警,随后就把电话挂了。事后,我才听别人说那天晚上李某甲把对方砍伤了。
11、证人王某辛证言
案发那天晚上,东娃(贺某某)给我打个电话,让我问一下有一辆车牌为x的海马6汽车是仵某某的不是,随后我给海鸥打电话,他说是的,还说在公园附近被砸了,打完电话后我就给东娃回了个电话说车是仵某某的,他的车在公园附近被砸了。这时东娃才说让我赶紧给仵某某打个电话让他们别打架,对方是他的远门亲戚。我给仵某某打了个电话,海鸥说他已经给李某甲打过电话了,他们一会就过来,我一听这就赶紧跟他说可千万别生气,我和东娃一会就过去。随后我又赶紧给李某甲打电话,没有打通,当我刚从茶社里出来上车,车还没有发动,仵某某又打过来电话说李某甲他们已经把对方砍伤了。
12、证人陆某某证言
那天晚上大约九点左右,我的朋友刘新桥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公园西侧和一个开马某汽车的人生气了,对方是石佛寺的,而且对方的人厉害的人,让我过去看看。随后仵某某也给我打过来电话,说他现在在公园那里,问我对方是不是有人给我打电话,我说有人打,并且我告诉他对方叫刘新桥的人以前是石佛寺旅游局的,他和贺某某是亲戚,而仵某某说对方刘新桥他们把他的车玻璃砸了,我就对仵某某说对方关系也不错,你们都别生气,等一会我过去给你们调解调解,他也答应了。随后没有过多长时间,仵某某打过来电话,说李某甲过来把对方砍伤了。
13、证人杨某证言
那天晚上9点左右,我和朋友马某草还有仵某某在公园转盘西边地摊上吃饭,当时仵某某的女朋友没有下车,我们仨刚开始吃,仵某某车上的那个女的喊:仵某某,仵某某,你过来一下。他过去了,我俩没有动。不知道咋回事,仵某某可跟两个不认识的男的厮抓开了,随后没有多大一会过来一辆越野车,从车上下来几个男的,这个时候我和马某草想着过去劝劝,到场后那个女的还在蹦着噘,这边起先跟仵某某生气的两个男的还在撵着仵某某,海鸥从车上拿了把刀,带有黄某套但没有砍,在那乱舞扎,这时对方来的那几个男的说:咋,你还拿刀哩,人家上来夺刀,仵某某和那几个男的又厮抓到一起了,我当时还是一直在劝架。拉开之后,仵某某一直在打电话喊人,对方的人也在打电话,我看事不对给马某草使个眼色,我俩回家了。后来听说仵某某找人把对方的人砍伤了。
14、证人贺某某证言
证实刘新桥给其打的电话的事实。
15、证人王某壬证言
那天晚上我和仵某某、杨某、马某草四人到县城公园西侧路南一个夜市摊上吃饭,由于天太冷,我没有下车,独自一人坐在仵某某的车里。后我在车旁边喊仵某某让他过来把钱某给李某癸,我刚喊过海鸥他还没有过来时,从我后面过来一个三十多岁的男人,趁我不注意一下子把他的头靠在我肩上还用力的碰了我一下,当时我吓坏了,扭过头对他说:咋,你想干啥但那个人也冲着我说:咋,你想干啥我说我根本不认识你,你为啥把头放我肩上,那人不吭声了光看着我,跟他一起来的另一个男的上来推了我一把,这时仵某某过来了,他问我咋了,我就把刚才的经过对他讲了,讲完后他就和那个男的吵了起来,我当时害怕就跑到仵某某的车上了。后来我看见又过来一辆车从车上下来三个人,这三个人是对方的人,这时马某草、杨某也过来了,双方开始厮抓,后来车前挡风玻璃突然被打破了,当时我吓坏了,就从车上下来拦了一辆出租车回家了。后来发生的事我就不清楚了。
16、证人李某癸证言
王某壬想喊仵某某还没有喊时,我看见她扭过头来大骂:你妈那个X,你干啥她一骂,我看见在王某壬身后站了两个男的,这时王某壬就大喊仵某某,快过来,随后仵某某就过来了,他过来后王某壬告诉他那俩个男的招她了,于是仵某某就冲着那俩个男人骂起来,随后双方就相互骂着推着。就在这时,我也没有注意从哪里过来个年轻娃朝我脸上打了一拳,被打后我也就没有敢再待下去,于是我就开车走了。
17、辨认笔录
18、刑事技术鉴定书
王某丁双上肢多处刀砍伤,双侧正中神经腕部完全损伤,左侧尺神经腕部不完全损伤,右侧尺神经腕部轻度病损,左侧桡神经腕部完全损伤。
鉴定结论:王某丁左腕部损伤构成重伤,王某丁右腕部损伤构成轻伤。
刘新乔头部、左上肢、右下肢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19、鉴定结论
王某丁的伤残属于四级。
20、破案报告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仵某某在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即纠集李某甲、马某、李某丙等人赶到现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有证据予以证实,故其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其过高部分不予支持。代理人认为应以职工工伤标准确定伤残等级之意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故该意见予以采纳,反之伤残等级参照道路交通事故的评定标准进行伤残评定为七级,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仵某某、李某甲、马某的辩护人均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定性不当,不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也不应以手段特别残忍、造成严重残疾来量刑,且被害人有过错之意见,与本案造成重伤的严重后果和伤残程度及本案相关证据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仵某某、李某甲的辩护人均认为二被告人能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之意见,与被告人投案后的认罪态度相一致,予以采纳。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自首,被害人有过错,指控定性不当,与本案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但认为被告人马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应减轻处罚之意见,与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及当庭悔罪态度相一致,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仵某某、李某甲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马某、李某丙在本案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据此判决:一、被告人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三、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被告人李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判令被告人仵某某、李某甲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丁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小孩扶养费、残疾赔偿金共计x.54元,并互负连带责任。被告人马某、李某丙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仵某某上诉称:双方发生的打架事情,是他们先引起的,我没有动手打,是他们喝酒后砸我的车,打我们的人才引起的打架。
其辩护人意见:1、应重新对王某丁伤情进行鉴定;2、应以寻衅滋事定罪量刑;3、被告人仵某某投案自首,应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李某甲上诉称:1、上诉人见王某丁拿刀后才到车上拿的刀,双方在厮打过程中砍伤王某丁,属自保防卫;2、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原判未认定被害人有过错是错误的。上诉人在量刑时应予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意见与李某甲上诉理由一致。
马某上诉称:1、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定性不当,我没有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2、我能主动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3、一审已认定我系从犯,应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意见与马某上诉理由相同。
李某丙上诉称:1、故意伤害定性错误,也不是伤害罪的共犯;2、我没有实施伤害行为,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其辩护人意见同李某丙上诉理由一致。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上述证据分别由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原审当庭宣读、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经本院主持,附带民事诉讼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人仵某某、李某甲、马某、李某丙故意伤害一案,造成王某丁重伤、伤残四级。各被告人认罪、悔罪,自愿赔偿被害人王某丁经济损失,仵某某赔偿17万元(包括一审期间已赔偿1万元),李某甲赔偿5万元,马某赔偿4万元,李某丙赔偿4万元。共计四被告人赔偿给甲方30万元人民币。二、王某丁父母提出本案所涉及的其他同案犯未归案,待王某丁父母另行追诉后,由法院判决赔偿经济损失,王某丁父母保留对其他同案犯的民事赔偿追诉权利。三、王某丁父母对被告人仵某某、李某甲、马某、李某丙的赔偿数额予以认可。鉴于各被告人认罪,有悔罪表现,王某丁父母对此表示理解,就本案民事部分的赔偿,甲方谅解各被告人。民事赔偿不再追究。刑事部分由二审法院依法按本案案情酌定处理,王某丁父母同意中级法院对刑事部分酌定处理。对马某、李某丙可从轻处理。四、本调解协议签收后具有法院判决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审(2009)镇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民事部分自动撤销。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仵某某在与他人发生纠纷后纠集李某甲、马某、李某丙等人赶到现场,对被害人实施伤害,并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残疾,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引起该纠纷是王某戊醉酒对王某壬的不轨行为所致,具有一定过错行为。尔后王某丁等人到场后本不应参与同仵某某的厮打,但处于帮忙劝解为由参与争纷,引起厮打,使势态扩大,造成重伤的后果,具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对于各上诉人和辩护人称:对王某丁的伤情重新鉴定的理由,经二审法院法医技术室对王某丁的伤情进行表象查看,与鉴定报告相一致,且本案鉴定不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故二审法院决定不再对其伤情进行二次鉴定。对仵某某、李某甲投案自首,应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仵某某、李某甲确系投案自首,从轻处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马某、李某上诉称:自己系一起壮胆,在故意伤害过程中,没有致害行为,系从犯的理由,经查,马某、李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助威作用,但没有致害行为,系本案从犯的理由成立,本院应予以支持。二审期间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一致意见,取得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谅解,各上诉人(原审被告)均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马某、李某丙符合缓刑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原判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因按调解协议执行,故不再履行。原判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因二审出现新的量刑情节,故对原案量刑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8日起至2014年4月27日止。)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6日起至2013年1月5日止。)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邓勇
审判员焦怡琳
审判员戴合军
二0一0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刘子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