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女,1982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瑶族,农民,住(略)。
被告俸某,男,1979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赵某与被告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唐定杰独任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以已与被告俸某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唐定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游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