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车某,女,1956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不识字,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车某,男,1944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农民,系申请执行人车某之兄。
被执行人车某,男,1954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略),农民。
申请执行人车某与被执行人车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09)合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6月9日申请执行人车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车某赔偿其医疗费、误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6225.60元,(减去车某已支付的200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被执行人车某给付申请执行人3650.60元,因其经济较为困难,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对剩余的1075元自愿放弃,本案已执行清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09)合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宏
审判员王福林
审判员王俊杰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