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男,(基本情况略)。
被告谭某某,男,(基本情况略)。
本院于2009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谢铭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诉称,2009年8月19日,被告租用原告的挖机进行房屋基础作业10小时,租金2800元,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支付租金,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对此无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谭某某在2009年12月25日前支付原告曹某某挖机租金款2800元;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曹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谢铭航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方永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