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瑶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段光宗,资兴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盘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瑶族,资兴市人,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曹某某,女,农民,系被告盘某乙之母。
被告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瑶族,资兴市人,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曹某某,女,农民,系被告盘某乙之母。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曾向前,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盘某甲与被告曹某某、盘某乙、盘某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廷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原告对盘某珍工亡事故赔偿金x元中应享受的抚恤金x.6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x.4元,共计x元,并判令支付给原告。被告曹某某口头辩称:愿意一次性支付盘某甲x元人民币。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7日,原告盘某甲之子盘某珍在资兴市X乡瑶山煤矿井下作业时不幸身亡,事后矿方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家属抚恤金等费用共计x元,该笔赔偿款由盘某珍的配偶即曹某某领取。事后,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款的分配事宜,未果,故诉至本院,要求对赔偿金x元予以依法分割。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曹某某、盘某乙、盘某丙一次性支付原告盘某甲抚恤金及工亡补助金共计x元,此款由资兴市人民法院从已经冻结的被告的账户上划扣给原告盘某甲;
二、双方其他再无争议并不再追究;
三、案件受理费8320元,减半收取4160元,由原告盘某甲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廷刚
二0一0年六月一十三日
书记员刘敏